自9月6日開始,只要在廈門住滿6個月并辦理了暫住證的外地人,可向廈門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申請赴臺灣旅游。據悉,這是繼2008年底廈門市開展暫住人員赴臺灣旅游試點工作政策后又一惠及廣大廈門暫住人員的利好消息。
2008年12月20日,廈門開展暫住人員赴臺灣(含金門、馬祖、澎湖)旅游試點工作,當時規定申請的大陸居民需在廈連續暫住一年以上。此政策出臺后得到了熱烈響應,截至今年8月31日,廈門市暫住人員赴臺旅游者達1600多人。
近日,公安部正式批復廈門市暫住人口申請赴臺游條件可縮短為6個月,即在廈門暫住半年的非福建籍大陸居民,可申請赴臺灣旅游。申請材料應包括《大陸居民往來臺灣地區申請表》、身份證和暫住證原件、復印件,旅行社赴臺游全額發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