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官于海華29日就大連幼童被藏獒咬死一事接受采訪稱,肇事犬主人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如果罪名成立,最高將可面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7日,一名3歲半女童隨母親來到遼寧省大連市高新園區梁家溝一工地探望父親。去小賣店購買飲品時,女童被院內躥出的一條黑色藏獒咬斷氣管,經搶救無效死亡。
目前,肇事犬主人畢某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肇事犬被警方送到犬類留檢所收容。事件發生后,藏獒主人將承擔何種責任引起廣泛關注。
據法官于海華介紹,《遼寧省養犬管理規定》第7條明確指出,城市市區內的居民,準養小型觀賞犬,禁止養烈性犬、大型犬;第9條規定,大型犬必須實行拴養或者圈養。
于海華告訴記者,藏獒是烈性犬,畢某飼養藏獒本身就是違法行為,并且沒有合理監管犬只造成被害人死亡,應承擔全部民事責任,負擔醫療費和賠償其他損失。
于海華說,由于藏獒主人看管不當的過失,已經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事實結果,犬主人已經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如果罪名成立,最高將可面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具體定罪與量刑還取決于公安機關的最終調查結果。
于此同時,肇事犬主人畢某明知藏獒為烈性犬種,存在致人傷害和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依然違法飼養并且缺失監管,造成了嚴重后果,這種行為還可能涉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