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紅線不能碰 哪些權益必須爭
國慶出游看懂旅游法
10月1日起,《旅游法》將正式實施。這是我國第一部旅游綜合法,明確規定旅行社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另行安排付費旅游項目;游客必須文明旅游,發生糾紛時不能過度維權。
在國慶大假來臨之前,重慶晚報記者專訪了市旅游局有關負責人和市內各大旅行社,對《旅游法》進行了詳細解讀,看看十一以后出游,哪些是不能觸碰的法律紅線,哪些又是游客必爭的權益。
沒有購物點和自費項目
景區門票不得變相漲價
《旅游法》規定:第35條等,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發生違反前兩款規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后30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
解讀
市旅游局:“零負團費”這種“低報價、高回扣”的經營方式,嚴重扭曲了旅行社的正常經營模式,也嚴重扭曲了導游等從業人員獲取報酬的正常機制,導致導游等從業人員依靠回扣等不正當利益取得主要收入,嚴重侵害旅游者的合法權益。
重慶中旅集團總經理廖偉:《旅游法》的實施,將有效抑制零負團費,提升游客旅行體驗。但由于許多費用都包含進團費,國慶節后整體出游價格將比往年有明顯的漲幅。今后,旅游者購買當地特產、紀念品,都可自愿自主選擇,而不通過旅行社的安排。
景區門票不得變相漲價
《旅游法》規定:第43、44、45條等,對景區的門票價格、另行收費項目等作出具體規范,對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公益性的景區等,嚴格控制門票價格,以醒目方式公示價格,調整價格要進行聽證,并提前半年公布,不得變相漲價。
解讀
市旅游局:《旅游法》對景區門票等提出了“嚴格控制價格上漲”的基本原則。“門票經濟”已經不符合我國旅游業轉型升級、建立和諧社會、小康社會發展階段的要求。今后景區不能通過“園中園”套票、纜車等交通運輸方式捆綁銷售變相漲價,必須實行公示,由游客自愿選擇不得捆綁銷售。對于景區的核心項目因故暫停開放或停止提供服務的應相應減少收費。
游客不能過度維權
《旅游法》規定:第13、14條規定等,旅游者必須文明旅游,遵守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游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此外,在旅游活動中或解決糾紛時,不得損害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干擾他人的旅游活動。不得損害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解讀
市旅游局:《旅游法》還對游客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作出規定,比如像強行霸機、人為拖延時間造成整團行程受阻、人為擴大損失等行為明確予以禁止。并在第66條、第72條明確規定損害了旅行社、旅游從業人員、其他旅游者等他人合法權益,將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此外,因飛機延誤取消、天氣原因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行程出現問題,費用需要游客和旅行社共同承擔。
重慶渝之旅國旅董事長鐘奕:《旅游法》不僅是對旅游經營者,也是對旅游者行為的規范。近年來,一些旅游者不文明旅游的行為并不少見,特別是刻畫、涂污文物、名勝古跡的行為。《旅游法》對此做出了規定。第41條還規定,導游和領隊應當向游客告知和解釋旅游文明行為規范,勸阻其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