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養老障礙】 中國推行以房養老的6大障礙
2013-09-20 瀏覽:974次
深港在線綜合 備受爭議的“以房養老”政策,在試點過程中,將審慎穩妥地設計實施方案,在一定范圍內探索實踐,總結經驗,以切實保障老年人權益。這樣做的原因是,決策層對中國金融機構缺乏實際經驗、以及老年人消費和家庭繼承傳統觀念的影響等原因。
據透露,“以房養老”政策在試點時,將依據“自愿、主動地選擇”的原則推進。這是中國相關決策層在養老保障體系方面的“試水”,而不是一項普遍性的政策要求。
9月13日,國務院發布了《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其中提出“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有報道援引民政部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司司長詹成付的話稱,“以房養老”的試點方案有望于2014年一季度出臺。
有關方面對經濟觀察網表示,國務院上述文件,意在著力支持社會力量提供多層次、多樣化的服務,以滿足不同老年群體的養老需求。“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是養老服務的多樣化選擇之一,旨在借鑒其他老齡化國家的經驗,鼓勵保險企業創新金融服務產品,更好地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服務。
據悉,中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現了制度全覆蓋,各項養老保險參保達到7.9億人。職工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現全覆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合率穩步提高,全民基本醫保體系初步形成,各項醫療保險參保超過13億人。
有關方面對經濟觀察網稱,對于困難老年人,政府將切實提供基本養老服務。目前,我國社會救助體系基本覆蓋城鄉困難群眾,包括城市“三無”老人、農村五保老人等都已納入保障范圍。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進一步明確了政府“兜底”責任,強調要以政府為主導,著力保障特殊困難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求,確保人人享有養老服務,并要求各地要建立健全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等老年人補貼制度。
障礙一:法律和制度未完善
上海市是從2006年起開始進行“以房養老”工作試點的。然而,5年過去了,負責試點政策的研究部門稱,“這一試點仍然在研究中”。業內人士稱:“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政府層面的‘以房養老’就很難推行。”
上海市人大代表姚儉曾在相關研討會上提出過“以房養老”的“操作斷層”問題,他說,“以房養老”模式的涉及多個部門,需要民政局、房管局、人社局、金融和保險機構等多個部門協調,并一起制定具體的政策和細則才可能得到推展。
一位法官在談到以房養老問題時也說,雖然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有明確規定,老年人有權依法處分自己財產的權利,但遇有子女或親屬不愿遷出住房時,老年人的權利很難得到維護。這種情況下,“以房養老”就難進行下去。
上海民聲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斌認為,在將來新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時,應設立對老年人居住權的優先保護原則。比如增加保護老年人對自有或者承租房屋支配權的內容等。另外,針對子女干涉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房屋支配權的問題,還應增加“如果老年人不同意,子女或親屬應當及時遷出其自有住房”等內容,以保障老年人權益得到維護。
障礙二:養老觀念需要更新
隨著社會的進步,“養兒防老”的觀念已逐漸淡化,但傳統觀念卻一直還在影響著這一代老人。將自己居住多年的房產抵押給養老院,不給子女,許多老人還難以接受。“房子是要留給子女的。如果老人不顧親情,辦理了‘以房養老’,這一方面會給人造成子女不孝的感覺,無端讓子女承受不必要的社會輿論壓力;另一方面,還極可能會引發子女與父母的感情隔閡,我們不會這樣做。”一位老人就這樣對人說。
障礙三:養老機構不完善
目前,老人不愿意離開自己的房子到養老機構,很大程度上也是因為養老機構不夠完善,老人在那里生活找不到家的感覺。
章老太今年72歲,曾經也想過到養老機構養老,但是到養老院住了半個月就搬回了家。她說那兒不像家,沒有家的感覺。調查中,許多人都說,好點的養老院收費太高,還要找關系才能進去;差的則服務又不到位,致使一些老人進了養老院不久,又搬回了家。
障礙四:金融機構沒動靜
據了解,“以房養老”金融產品推出的最大阻力來自于金融機構,其中擔心房價下行是主要原因。四年前,曾有消息稱,“幸福人壽”將成為我國首個開展“以房養老”試點業務的保險公司,然而保險公司至今也沒有開展這項業務。該保險公司的一位工作人員解釋說,相關產品仍在研發中,至于何時推出還不好說。
一位保險從業者說,這項工作的“難度在于,對國內房地產市場價格中長期走勢、人均預期壽命等關鍵因素的難以預測。對銀行、保險公司等機構來說,正向按揭貸款的風險是隨著時間的推移不斷減小的,而倒按揭恰恰相反,時間越長風險越大。如何確定倒按揭利率是個大難題。”
障礙五:70年產權特殊國情
其實,我國推行“以房養老”還面臨一個特殊的國情,即我國住宅用地的使用年限一般只有70年,這也是保險公司和銀行等機構普遍擔憂的問題。
“房屋隨它的主人一起就墓”,這是對我國房屋“大限”形象而生動的描述。當然,它還不完全準確,因為據統計,我國居民平均壽命為71歲(8月30日《北京晨報》),如果再扣除建房時間,事實上房屋的實際產權年限肯定不到70年。如果“以房養老”的話,等于人還沒“走”,房屋早已就墓。
按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后,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將由國家無償收回。當老人年邁將房產抵押時,商品房的使用年限大都已經不多,而當老人身故后,房子的使用年限更是所剩無幾。保險公司或銀行依靠剩下的使用年限來補償已支付的養老金成本,一方面所能承受的給付能力有限,另一方面風險也較大。因為,保險公司或銀行將房產收回后無非出租或出售,以獲得相對穩定的現金流,但在房價泡沫破滅的時候,租不出去或賣不出高價的情況也是可能發生的。
障礙六:“以房養老”適用人群小
據業內人士介紹,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試水“以房自助養老”模式,結果全市報名者沒超過10人。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員說,“以房自助養老”是針對65歲以上老人的,將老人的自有產權房與公積金管理中心進行買賣交易。老人可以一次性收取房款,再由公積金管理中心將房屋返租給老人,租期由雙方約定,租金總額與房屋的評估市價等同并一次性付清。如果租期屆滿老人還健在,則續租的租金全免;如果老人在租期內去世,則剩余的租金歸老人的遺產繼承人。然而,即使這樣一個最保守的設計,仍是應者寥寥。分析原因,符合條件的最有可能是獨居或孤寡老人,或膝下無子女、子女定居國外的老人,這些老人沒有繼承等問題。但是即使這類老人也擔心,一旦簽訂協議,即失去了對房屋的所有權,落入“沒房也沒錢”境況,這讓許多老人心理難于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