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移影響安全或遮擋明城墻的樹木、設立城墻保護委員會統籌協調、按照游客承載標準嚴控游客數量……16日,《南京城墻保護條例》獲得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準。南京城墻(城門)、護城河、城墻遺跡以及和遺址自此全部納入法律保護范圍,實行統一管理,統籌規劃。
2006年和2012年,南京城墻兩次被列入《中國世界文化遺產預備名單》重大申遺項目,去年7月,南京又被確定為“中國明清城墻”申遺項目牽頭城市。然而,這座我國現存城墻中保存最完整的古都城墻,卻因分散多頭管理、保護利用率低、缺乏全局規劃等長期陷入保護管理誤區。
據南京市城垣研究專家楊國慶統計發現,短短5年南京復建和新建了8座城門,并未考慮到與周邊環境的協調和文物原真性。南京市文史專家薛冰也認為,將早年拆毀的明城墻任意地重新修筑,反而是弄巧成拙,背離保護原則,這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明城墻申遺進程。
明城墻申遺,不僅需要在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之間找到平衡點,更需要完善的法律體系建設。南京大學文化與自然遺產研究所所長、“中國明清城墻”申遺文本編纂負責人賀云翱認為,《條例》的出臺,是助推明城墻申遺的有力法律保障。
“申遺文物僅依靠國家總體性的保護法律是不夠的,更需要地方立法在細節上予以保障,應當設有針對世界遺產的具體保護規定。”賀云翱說。
南京市人大常委會相關負責人表示,“要從根本上解決城墻在保護方式、保護途徑、體制機制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從法律法律上規范、調整和強化對南京市城墻的保護與利用,提升企業社會價值、文化價值和城市地位,修訂《辦法》,并將《辦法》升級為條例十分重要。”
《條例》明確了明城墻的管理主體,即南京市人民政府設立城墻保護委員會負責協調、指導城墻保護工作的重大事項。同時規定,保護明城墻不僅要保護城墻本體,還要保護整體歷史風貌,對城墻周邊建設活動作出限制。例如,建設控制地帶內建筑物的高度不得超過明城墻的高度,不得在規定范圍內新建建筑物,并逐步拆除不符合要求的現有建筑物。
此外,《條例》還規定,城墻修繕等保護性施工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履行審批程序。應當最大限度使用原材料、原工藝,保留歷史信息,保持原有位置和形制。為保證城墻開放的安全,對城墻游客承載量進行控制管理,并明確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將城墻占為私用或者專用等。
為體現和發揮城墻文化和經濟的雙重價值,按照永續利用、傳承后世的要求,《條例》提出了挖掘和合理利用城墻歷史文化資源,統籌發展文化旅游產業,應組織編制城墻合理利用方法,積極打造明城墻風光帶。
“過去我們只強調對文物本體進行保護,此次拓展到周邊環境的綜合開發整治。此外,除了政府和專業人士的力量,社會保護同樣十分重要,在本次條例中也有所體現。讓文化遺產活起來,在保護與利用中找到平衡,這體現了新時期對于文物保護,特別是申遺的新要求。”賀云翱如是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