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快發展晉江旅游業,助推產業轉型升級,提升城市文化內涵,晉江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省及泉州市有關加快發展旅游業的政策文件精神,結合晉江實際,特針對在晉江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旅游企業、相關單位及個人,制定《晉江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旅游產業加快發展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有效期為2年。
《意見》顯示,晉江設立旅游發展專項資金1000萬元,并根據需要逐年遞增,主要用于城市旅游形象宣傳、旅游景區建設、市場開發營銷及人才培訓等工作。
據了解,申報獎勵或補助的旅游項目和新辦旅游企業實行事前申報制,即在項目實施前應將項目計劃方案報市旅游局備案,新辦旅游企業在工商注冊后30日內持工商部門核發的證照申報。符合本意見相關條款的單位,應在次年1月31日前提出書面申請(附申報材料),經所在鎮(街道)、經濟開發區初審,簽署意見并蓋章后,提交市行政審批中心9號窗口辦理。隨后,根據申請,市旅游局審核完成后,發函征求相關部門意見,會同財政局報經市政府同意,兌現獎勵。
同時《意見》也指出,凡消防安全隱患整改不達標、惡意欠薪、存在偷逃稅等涉稅違法行為,自其被查出(或發現、認定)直至整改達標或按規定接受處罰之日起的兩年內,不予享受任何鼓勵扶持政策。
除特別規定外,同一項目同一年度符合全市各扶持政策的多項扶持政策獎勵條款或性質相似條款的,取最高獎項(標準)給予獎勵,不予重復享受;此前市政府出臺的與旅游企業相關的政策意見及相關條款,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符合條件的旅游企業同樣享受上級新出臺的有關政策。
對企業、單位或個人在申請政策資金過程中,有弄虛作假騙取、套取政策資金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政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有權依法依規取消其享受政策資金資格,追回騙取、套取的政策資金,并限制其五年內不得申請政策資金。同時,有關部門可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27號令)的規定對當事企業、單位或個人予以處罰,并依法追究當事人和直接責任人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意見》提出專項資金扶持對象如下:
(一)對全市各鎮(街道)、經濟開發區、旅游景區及經旅游局認定的村(社區)開展旅游專項規劃編制的,在評審通過后按總費用的50%給予補助,每個規劃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
(二)對經市旅游局認定的創建國家3A級以上的旅游景區,給予一次性50萬元的啟動資金補助;對新獲評國家5A、4A、3A級的旅游景區,分別給予一次性3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獎勵;對每個A級景區,每年安排提升經費50萬元,具體經費由旅游主管部門根據景區提升項目完成情況統籌安排。
(三)對在濱海沿線及山體新投資建設體驗性、互動性旅游項目的投資主體,按其投資總額5%比例給予補助,每家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對投資建設超億元重大旅游項目的,則實行“一事一議”。
(四)對確定為市級觀光工廠的企業,給予一次性20萬元獎勵;對新評為省級觀光工廠的企業,給予一次性40萬元獎勵;鼓勵現有的工業旅游示范點和獲評的省級觀光工廠接待經旅行社組織的旅游團隊,每接待1人給予10元獎勵,每家每年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5萬元。
(五)對獲評全國休閑農業與鄉村旅游示范點的單位,給予一次性50萬元獎勵;對新評為福建省鄉村旅游休閑集鎮、福建省鄉村旅游一級、二級、三級特色村的單位,分別給予一次性50萬元、30萬元、20萬元、10萬元獎勵;對新評為一級露營地、二級露營地的單位,分別給予一次性30萬元、20萬元獎勵;對新評為省級五星、四星、三星的鄉村旅游經營單位,分別給予一次性50萬元、30萬元、20萬元獎勵;鼓勵以上單位接待經旅行社組織的旅游團隊,每接待1人給予10元獎勵,每家每年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5萬元。
(六)對新評為服務質量信用等級5A、4A、3A的旅行社,分別給予一次性20萬元、10萬元、5萬元獎勵;對新獲得出境游組團社資格或經營赴臺灣地區旅游業務的旅行社,給予一次性30萬元獎勵;本市旅行社在泉州以外的境內(縣級市及以上)、境外重要客源地設立新的以招徠來晉旅游為主要目的的分社,經設立地旅游主管部門報備并取得當地營業執照的,自本意見生效起經營滿一年,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10萬元,同一企業在同一縣(市、區)設立的分社,不重復獎勵。
(七)對晉江市旅行社年地接境內外游客1000人次以上(含1000人次)2000人次以下,在晉江2天以上(含住宿一晚,下同)的每人次獎勵15元,2000人次以上(含2000人次)5000人次以下的每人次獎勵20元,5000人次(含5000人次)以上的每人次獎勵30元,每家每年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20萬元。
(八)對經交通主管部門批準的,新組建、掛牌落籍晉江,具備自有5部且每部核定座位在35座及以上旅游大巴的專業旅游運輸車隊,一次性給予25萬元補助,每新增一部追加2萬元補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
(九)對青陽、梅嶺、羅山街道以外的其它鎮(街道、經濟開發區)新評為五星級、四星級酒店的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200萬元、100萬元獎勵;對新評為“三星級酒店”的企業,給予一次性30萬元獎勵;對新評為“綠色旅游飯店”的,分別按“金葉級”、“銀葉級”給予一次性20萬元、10萬元獎勵。
(十)開發具有晉江市特色的旅游商品并獲全國、省級、泉州市級旅游相關部門獎項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具體標準為獲國家金、銀、銅(或一、二、三等獎,以下等同)的分別獎5萬元、4萬元、3萬元;獲省級金、銀、銅的分別獎3萬元、2萬元、1萬元;獲泉州市級金、銀、銅的分別獎1萬元、0.8萬元、0.5萬元。
(十一)設立經旅游部門評定的晉江伴手禮銷售專賣門店、品種不少于10種(含10種)且經營一年以上的商家,一次性給予5萬元補助。晉江伴手禮商家參加由晉江市旅游局組織的晉江及晉江以外省級以上旅游主管部門舉辦的大型展會,每場分別給予一次性0.5萬、1萬元補助,每家每年最高不超過3萬元。鼓勵旅游企業參加由省級旅游主管部門組織的旅游交易會或旅游博覽會,給予展位費50%補助,每家每年最高不超過3萬元。
(十二)鼓勵建設特色旅游商品街和地方旅游美食街,對分別引進不少于20家不同種類經營戶的投資主體,一次性給予15萬元補助,每新增一家追加0.5萬元補助;對進駐上述特色旅游街區的經營戶,每家每年給予1萬元補助;以上需經旅游主管部門認定,且經營時間不少于一年。
(十三)對在晉江市內從事旅游行業工作,并在全國、省、泉州市旅游部門組織的技能競賽中獲獎的,給予一次性獎勵,具體標準為獲國家金、銀、銅(或一、二、三等獎,以下等同)的分別獎1.5萬元、1.2萬元、1萬元;獲省級金、銀、銅的分別獎1萬元、0.8萬元、0.5萬元;獲泉州市級金、銀、銅的分別獎0.5萬元、0.4萬元、0.3萬元。
(十四)鼓勵具備條件的本市大中專院校設置導游、旅游與酒店管理、烹飪等旅游服務性專業,每招生一班(30人以上)給予一次性5萬元獎勵;對就讀上述專業的學生,畢業后在本市旅游企業就業一年以上的,給予一次性獎勵3000元;對旅游企業與大中專院校開展“冠名班”等訂單式培訓且學員在晉江市旅游企業實現就業一年以上,一次性給予旅游企業400元/人的補助。
上述專業學生參加全國、省及泉州市級服務技能競賽的,按第14條標準的50%給予一次性獎勵。
(十五)對參加過晉江市旅游局組織的業務培訓,培訓合格的持國家級導游證的導游,每年地接帶團超過30團以上的,給予0.3萬元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