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旅游景點刻下“到此一游”,在飛機上鬧事……今后,這樣的不文明行為將被記錄。《江蘇省旅游條例(草案)》昨天提交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其中明確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旅游者不文明行為記錄制度。
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因下列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法院判決承擔法律責任的,或者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應當納入旅游者不文明行為記錄: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破壞公共環境衛生、公共設施;違反旅游地社會風俗、民族生活習慣;損毀、破壞旅游地文物古跡;參與賭博、色情等活動;嚴重擾亂旅游秩序的其他情形。旅游者不文明行為記錄形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將旅游者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通報旅游者本人,提示其采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旅游主管部門可以向公安、海關、邊檢、交通、征信機構等部門通報其不文明行為記錄。
根據《條例(草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職工帶薪休假制度,并加強監督考核。此外,加快發展落地自駕旅游,豐富自駕旅游產品內容,選擇有條件的地區建設房車露營地、自駕游基地,鼓勵汽車租賃公司開展異地還車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