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陜西省旅游條例(修訂草案)》提交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審議。修訂草案在旅游發展用地、旅游新業態、旅游合同等方面新增了諸多條款。
修訂草案鼓勵依法利用廢棄礦山和工廠閑置土地、農村荒地荒山發展旅游項目。鼓勵旅游開發者使用新能源、新材料,創建綠色環保企業,開發生態旅游產品。
旅行社應當與旅游者訂立旅游合同。旅游合同約定事項,不得少于國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推薦的合同示范文本事項。旅行社提供旅游合同約定之外的其他服務,應當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違反該規定,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從事導游、領隊工作的人員,應取得導游證、領隊證。旅行社應與其聘用的導游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旅游賓館飯店用水、用電和用氣價格按照國家規定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旅游人才中長期發展規劃,優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大力發展旅游職業教育,培養旅游專業人才。